《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婦女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二。婚姻法關於離婚許可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當婚姻登記處查明雙方確有意願,並已妥善處理了子女和財產問題後,就會出具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5.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三。哺乳期的孩子誰有監護權?雖然現實生活中哺乳期因人而異,但由於《關於子女撫養的意見》規定“不滿兩歲的子女壹般隨母親生活”,在司法實踐中,“哺乳期的子女”通常理解為不滿兩歲的嬰兒。父母離婚時,哺乳期的子女壹般隨母親生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母親可以隨父親生活:
1,母親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不能治愈的嚴重疾病,子女不宜隨其生活的。
2.父母有撫養孩子的條件,但父母要求孩子和他們壹起生活。
3.由於其他原因,孩子們確實不能和他們的父母住在壹起。比如母親的生活環境明顯不利於撫養孩子;母親工作的特殊性導致撫養孩子的困難;或者母親犯罪,不利於撫養孩子。
4.雙方父母都同意兩歲以下的孩子隨父母生活,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沒有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