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已經出臺相關文件,禁止有償補課。根據《關於禁止中小學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第四條,各地教育部門要將在職教師是否組織或參與有償補課作為年度考核、職務評聘、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實行壹票否決制。
中小學領導要帶頭執行規定,堅決杜絕學校組織或參與有償補課的行為,加強對教師教學行為的管理。積極構建學校、教師、學生、家長和社會廣泛參與的監督體系,暢通舉報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1,嚴禁中小學組織和要求學生有償補課;
2.嚴禁中小學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有償補課;
3.嚴禁中小學為校外培訓機構補課提供教育教學設施或學生信息;
4.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組織、推薦、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
5.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參加其他教師、家長和家長委員會組織的校外培訓機構或有償補課;
6.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為校外培訓機構及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法律依據:
教育部等九部門關於印發減輕中小學生負擔措施的通知
第十三條依照本條例登記註冊並誠信經營。培訓機構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後,方可開展培訓。培訓機構必須誠實守信,嚴禁虛假宣傳、誤導和欺騙學生及家長,嚴禁誇大培訓效果。
第十四條嚴禁培訓。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名稱、招生對象、培訓進度、課時等。由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培訓內容不得超過國家課程標準,培訓頻次必須與招生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本縣(市、區)中小學同期水平。杜絕機械訓練、強化考試等不良訓練行為。沒有作業。
第十五條嚴格教師招聘。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從事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並接受社會監督。嚴禁聘用在職中小學教師到培訓機構任教。壹經發現,將堅決吊銷辦學許可證,並對教師本人進行嚴肅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教師資格。
第十六條嚴禁與繼續教育掛鉤。嚴禁將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招生掛鉤,作出與升學、考試相關的擔保承諾,組織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學科等級考試、競賽和排名。
第十七條控制培訓時間。培訓時間不得與當地中小學教學時間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