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的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等有害物質。如果排氣口是火災排煙口,那麽沒有火災時就沒有氣體排出,不會有影響。但如果是地下車庫的日常排氣口,含有汽車尾氣、放射性汙染物等有害物質,就要遠離房屋。那麽在小區的規劃中,如果地下車庫的出風口布置在業主房屋旁邊,業主可以根據產權系列中相鄰關系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其次,如果業主在購房時沒有在開發方案中約定地下車庫排氣口的位置,同樣也沒有在購房合同中體現。那麽如果排氣口嚴重影響了業主的日常生活,那麽業主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承擔缺陷,履行違約責任。給車主造成損害的,車主也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 * *建築物的建造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百九十四條* * *房地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或者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土壤汙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未達到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價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