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什麽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孰優孰劣?

什麽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孰優孰劣?

民法體系:權利類型-抽象規範-法典(既定條文)-主張基礎-個人含義

英美法系:特定客體-裁判規則-法官(正義直覺)-關系類比-整體關系

可以看出,大陸法系擅長簡單性和穩定性,而英美法系相對復雜和靈活。兩者孰優孰劣不能定論,要根據不同部門和時代哲學賦予的使命做出具體回答。司法需求中總會存在兩種矛盾——法律的確定性可預期和靈活性可適應具體環境。那麽,當社會的發展和穩定需要法律的可預見性時,就有賴於民法體系的方法;當時代瞬息萬變,法律需要保護新生事物的發展時,就會強調普通法制度的方法。這就解釋了為什麽進入現代社會後,在技術不斷創新、社會快速變遷的復雜生活中,民法體系中單個法典的抽象規範無法與普通法體系中眾多法官的正義直覺相抗衡,看似非理性的普通法體系越來越受到贊賞和追捧。

但實際上,英美法在當今時代的靈活優勢是基於其此前沒有壹部好法典的劣勢,而德國制定壹部完整的理性法典的優勢是基於其此前局勢不穩、法律極端分裂的劣勢(英國較早形成了壹個組織嚴密、實力強大的實務律師群體,擁有相對統壹的習慣法[82])。可見,基於歷史和傳統的作用,每壹種法律制度都有自己的特點。“其窮則富,其乏則德”,卻是某個時代所需要的,被認為是優越的;下壹個時代的條件變了,可能沒那麽需要了,所以被視為劣等。所以正如狄驥所說:“我們可以說壹個民族的法律優於另壹個民族的法律,但這種比較只能是相對的;不是說某壹部法律更接近理想的、完美的法律,而是說某壹部法律在某壹階段比其他法律更適合這個民族的需要和發展趨勢。”[83]而歷史的利弊也是在這個過程中不斷變化的。

如果這樣的認識能夠占上風,那麽,盡管當前時代的歷史似乎日益偏向於變革,使得英美法系表現出優勢,大陸法系表現出劣勢,就像17和18世紀的相反情況壹樣,但毫無疑問,這種轉變將在未來時代繼續下去。隨著各項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時代需求的轉變,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兩大法系確實有相互學習的必要,而且完全有可能實現這種學習。方式是綜合他們在歷史上獨特的法律觀念,讓昨天的法律傳統在明天的社會展現出新的正義力量。

  • 上一篇:出售個人信息拘留他人電信詐騙要多久?
  • 下一篇:盜竊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