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的強大陰影
中國的封建法律與西方不同。繪有神靈的宗教法規是西方中世紀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維護封建統治中發揮了特殊的作用。但是,在中國,早在奴隸制結束的時候,神權法律的觀念就已經動搖了。在中國的封建法律體系中,沒有像中世紀西方國家那樣的宗教法規,儒家正統取代了以神為偶像的宗教。
(2)維護封建倫理,確認家法家規。中國封建社會是以家庭為本位的,所以宗法倫理精神和原則滲透和影響著整個社會。封建法律不僅僅是基於法律。
強大的力量,證實了父權制。
夫權,維持尊卑關系,讓家規發生法律效力。從宋代到清代,各種家法是國家法律的重要補充,在封建法律體系中占有特殊地位。
(3)皇帝永遠是立法和司法的樞紐。皇帝是最高立法者,而詔令、法令、敕令是最權威的法律形式。皇帝壹句話就可以立法,壹句話就可以廢法;皇帝也是最大的法官。他要麽親自主持審判,要麽以“聖旨”的形式命令大臣代為審判。重案合審和死刑復核的所有裁定,都要皇帝來打。他可以法外或法外
在西方國家的中世紀,各級封建領主長期享有獨立的立法權和司法權。
(4)官僚貴族享有法律特權,德與恥是同罪不同罰。中國封建法律從維護等級制度出發,賦予貴族官僚各種特權。從曹魏時期開始,“八議”制度是在模仿李周八朝的基礎上形成的。到了隋唐時期,已經確立了“議”、“邀”、“減”、“贖”、“官職”等東西,對“賤”、“德”的懲罰比壹般人要重。中國的封建法律,像世界上任何國家的法律壹樣,具有公開的不平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