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1:
是委托人給對方提供締約的機會或者充當締約介紹人,為中間人支付報酬和其他必要的費用。中介機構可以分為兩類:指示中介機構或報告中介機構,它們只是提供簽約的機會,並找到可以與客戶簽約的對應方。中間人不直接與對方談判。
來源於:居間合同若幹問題分析人民司法1995王聖泉、石。
摘要:居間合同若幹問題分析王聖泉、石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居間活動日益增多。然而,我國目前還沒有關於中介的法律規定,使得中介活動因沒有法律規範而變得復雜無序。法院在審理居間合同糾紛時,也很難遵循,審理難度更大。因此,應把握居間合同的特點,正確處理。...
定義2:
在法理上,大多數對物行政行為壹般屬於這種情況。此時,財產行政行為的接受者稱為“相對人”。為了便於表達和理解,物權客體是行政主體和財產權利人。
來源:《論對物行政行為的法律適用》,馬懷德,謝誌勇,2002年。
出處文章摘要:壹、引言“具體行政行為”這壹概念首次正式使用是在1989年制定的行政訴訟法中。這壹概念的出現對中國行政法的研究和實踐產生了重要影響。首先,它解決了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審查對象的問題;其次,形成了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的分類,成為行政法上最重要的行政行為分類之壹;再次,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受到嚴格限制,成為決定受案範圍的最重要變量。[1]從某種意義上說,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理解和研究必須決定。
定義3:
相對人是指因董事的代理行為而與公司發生民事法律關系的對方。受益者主要是公司,包括股東、員工和債權人。在此,筆者將善意相對人和受益人稱為第三人。
摘自:《股份公司董事會法律制度研究》,《康定民族師範學院學報》徐前川,2002年。
摘要:我國《公司法》應順應趨勢確立“董事會中心主義”;基於“公司利益相關者”理論,形成了“利益相關者”參與董事會的問題;“董事會中心主義”的確立導致了董事法律地位的強化;為了從內部建立制衡機制,需要明確董事的義務,完善董事的民事責任制度;為了加強外部對董事會的監督,需要完善股份公司股東會、監事會對董事會的監督機制;提出改進股東大會和監督董事會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