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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誠信的原因是什麽?

不誠實的原因如下:

(1)缺乏道德意識,不誠信;

(2)缺乏誠信修養;

(3)缺乏法律意識,不懂法;

(4)缺乏誠信修養;

(五)當事人主觀意識想償還債務但無經濟實力償還的;

(六)有償還債務的能力,但惡意欠債不還的。

通過法律法規和各項制度的學習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約束失信者,再教育社會公德。不得越過道德底線,賠償不誠信造成的損失,並給予壹定的處罰。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兩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抗拒執行,或者有多次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壹至三年。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積極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更正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更正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如果理由不成立,則決定駁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決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

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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