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犯屬於行為犯。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它也具有結果犯的特征。比如其危害的後果(結果)會決定刑事處罰的程度。強奸幼女、暴力強奸、被害人死亡或者重傷等情節加重的,具有結果犯的屬性。行為犯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為犯罪客觀要件,具有完整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就完成了,犯罪就成了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不要求有物質的、有形的犯罪結果,而是以行為是否完成為標誌。但是,這些行為並不是壹下子完成的。這種行為需要壹個實施的過程,達到壹定程度才算行為的完成。在實施犯罪的情況下,達到法律規定的程度,完成犯罪行為的,視為犯罪既遂,構成犯罪既遂。此類普通犯罪包括:強奸、強奸幼女、逃跑、誣告陷害。行為犯,學者多從既遂的角度界定行為犯,認為行為犯是以行為完成為標誌的犯罪。行為犯是與結果犯相對應的概念。由於結果犯是指以犯罪結果的發生為成立條件的犯罪,行為犯是指成立不要求危害結果發生的犯罪。結果犯以外的犯罪是行為犯。結果犯,我國刑法理論界主要有兩種完全不同的認識:壹種觀點認為結果犯是指以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為犯罪既遂標誌的犯罪;另壹種觀點認為,結果犯是以法定的犯罪結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主流觀點是第壹種。以故意殺人罪為例。行為人開始殺害被害人後,只有被害人死亡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被害人的死亡不是由於其意誌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事實上,犯罪未遂已經構成犯罪。危險的罪犯。被稱為實際犯罪者;基於法益侵害危險的犯罪,是指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上的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為標誌的犯罪,是危險犯。刑法典中有幾個條文規定了危險犯,如防火罪、破壞車輛罪、暴力危險及飛行安全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險犯。他們受到懲罰是因為所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別危險或者所侵犯的對象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