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閑置土地有哪些法律規定?

閑置土地有哪些法律規定?法律規定,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在規定期限內未動工開發的建設用地。構成閑置土地主要有三種情況:壹是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後,未動工開發建設滿壹年及以上。二是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發日期超過1年(含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三是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占待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投資不足25%,未經批準終止開發建設超過1年(含1年)的。其中,閑置1年以上不滿2年的,收取閑置費,閑置2年以上的,無償收回。閑置土地的認定必須嚴格按照上述規定進行。土地閑置事實正確是無償收回土地的基本前提。因此,根據構成閑置土地的規定,提供充分、有力、合理的事實依據是保證閑置土地合法、順利收回的關鍵。第壹,需要註意的是,土地閑置時間,如果出讓合同中有約定,應當按照約定時間確定。出讓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政府批準文件的時間確定。筆者認為,土地閑置的起始時間不能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發放的時間來確定,否則故意囤積土地的開發企業會拖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第二,投資額度的確定不應該由國土資源部門自己決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聘請具有價格評估資質的單位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開發面積小於1/3的認定,應由國土資源部門和規劃部門共同進行。根據土地出讓時規劃部門出具的詳細規劃,通過現場測量進行比較,然後由規劃和國土部門共同出具報告,確定投資和建築面積。再次,正確界定非用地單位自身原因造成的違約責任非常重要,這對於決定是否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至關重要。從實際情況來看,非用地單位自身原因造成的情況主要有兩種,壹種是政府規劃造成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後,政府改變了這壹地區的規劃,導致土地使用者無法按期開工建設。還有壹種情況是政府的配套建設沒有如期完成。收回閑置土地的壹般程序收回閑置土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遵循以下程序:壹是立案,調查取證,查明事實。根據上述閑置土地認定的基本要求,國土資源部門立案後,應當對當事人、規劃部門、市政電力等公用事業部門進行現場調查取證,確定是否構成閑置。第二,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當事人不要求聽證的,應當出具放棄聽證證明。三是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後,出具收回閑置土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並告知其有權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在開墾的土地上依法設立抵押權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四是收回《建設用地批準書》或終止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註銷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五是通知計劃、規劃、建設等部門撤銷相關批準文件。最後公示了土地使用權收回事項,完成了土地使用權收回工作。關於閑置土地的相關法律規定,首先,土地沒有經過當地人民政府的批準,或者有些土地超過期限沒有開工,所以《土地法》對這些土地的閑置時間也有相關規定,壹般在壹年左右,需要相關部門重新審批後才能開工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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