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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追償權的法律基礎

法律依據是《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肇事者追償: (壹)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事故期間被保險機動車被盜的;等壹下。

1.人類社會從壹開始就面臨著自然災害和事故的侵襲。古代人在與自然鬥爭的過程中,想出了應對災害和事故的保險思想和獨創的保險方法。公元前2500年左右,巴比倫王命令僧侶、法官和村長收稅作為救火經費。古埃及的泥瓦匠成立喪葬互助組織,通過繳納會費來解決籌集安葬資金的問題。羅馬帝國的士兵組織以集資的形式為陣亡士兵的遺屬提供生活費,並逐漸形成了保險制度。隨著貿易的發展,大約在公元前1792年,是巴比倫第六任國王漢謨拉比的時代,商業繁榮。為了幫助商業和保護賠償損失的騾馬和商隊的貨物,在漢謨拉比法典中,規定* * *應分擔損失的賠償。

2.公元前916年,在地中海的羅德島,國王為了保證海上貿易的正常進行,制定了《羅得西亞海商法》,規定某壹個船主所遭受的損失由受益人分擔,受益人包括船主和該船的所有托運人。這就是海上保險的起源。

3.公元前260年至公元前146年的布匿戰爭期間,為了解決軍事運輸問題,古羅馬人收取商人費用的24-36%作為備用金,以補償貨物的損失,這就是海上保險的起源。公元前133年,古羅馬建立的Recchia (* * *經濟組織)向加入該組織的人收取100盎司和壹瓶恭敬的清酒。另外每個月收取5分錢,積累成公積金,用於喪葬補貼。這就是人壽保險的萌芽。

4.保險從萌芽時期的互助形式逐漸發展到風險借貸,到海上保險合同,再到海上保險、火險、壽險等保險,逐漸發展成為現代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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