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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局的前身和主要職責是什麽?

土地管理局顧名思義就是負責國有土地的相關管理。在2000年的改革中,土地管理局和地礦局合並為國土資源局,也就是說土地管理局就是現在的國土資源局的前身。國土資源局(土地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地方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國土資源的政策和規範性文件。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開發管理的技術標準、法規、規範和方法。(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地方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和審查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制定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三)監督檢查當地市、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和國土資源規劃實施情況;依法保護國土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和組織權屬糾紛調解,查處違法案件;負責相關行政復議。(四)制定並組織實施耕地特殊保護政策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指導監督未利用地開發、土地整理、復墾和耕地開發;組織實施耕地占用補償制度。(五)執行國家和省地籍管理措施;組織本地區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工作;負責地方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登記發證工作。(六)制定本地區土地市場和土地資源管理的措施和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權屬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按規定審核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七)指導地方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的評估,審批土地評估機構資質,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辦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申報、登記和發證,礦業權出讓的審查、申報和登記;承辦對外合作區塊的法律審批;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協調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協助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地方地質勘查進行行業管理;審查地質勘查單位資質,管理地質勘查成果;審查從事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的監督評估機構的資質。確認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結果,並負責審批。(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跡;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和環境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監測和監督防止地下水超采和汙染,保護地質環境;負責大中型建設項目地質環境可行性報告的審查;調查大中型建設項目上覆礦產儲量情況,辦理上覆礦產儲量申報登記手續;承擔古生物化石產地、具有重要價值的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跡保護區的認定和申報工作;依法參與開辦礦山的項目審計,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十)監督管理國家和省、地方撥付的地質勘查費等專項資金;按規定做好礦產資源和土地稅費的征收使用工作。(十壹)開展國土資源管理宣傳教育,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的業務培訓;促進科技進步,推廣新的科技成果;組織國土資源和礦產資源行業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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