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過教育的人享有以下權利:
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
按照國家規定獲得獎學金、貸款和助學金;
獲得公平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對學校給予的處理不服的,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對學校和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法律法規;
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遵守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除上述權利和義務外,受教育者還應享有以下權利:
人格尊嚴權:受過教育的人應享有受到尊重和保護的人格尊嚴權,不應因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家庭出身等原因受到歧視或侵犯。
言論自由權:受教育者在受教育過程中應享有表達自己觀點和意見的權利,可以參與課堂討論,提出自己的建議和意見。
隱私:受過教育的人應該享有個人隱私不受侵犯的權利,包括個人信息的保護和私人空間的使用。
公平評價權:受教育者應享有公平、客觀、平等的評價權,包括學習成績、綜合素質和道德表現的評價。
參與管理權:受教育者應有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的權利。
申訴權:受教育者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受教育者享有廣泛的權利,這些權利是受教育者實現全面發展,獲得良好教育的重要保障。同時,受教育者也應履行相應的義務,遵守法律法規,尊重他人權利,努力學習,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只有權利和義務得到充分保障和履行,教育的公平、正義和良好效果才能得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