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權利義務產生分歧而發生的爭議,也稱為勞動爭議。壹部分是既有權利糾紛,即因勞動法的適用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既有內容產生的糾紛;有些是因要求新的權利而產生的糾紛,有些是因工作條件的制定或改變而產生的糾紛。目前,我國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的步驟如下:1)申請;2)驗收;3)調查;4)調解;5)制作調解協議。勞動爭議仲裁又稱仲裁,是公正的第三方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進行裁決。勞動爭議訴訟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依據勞動法律法規,依照民事訴訟法律法規的程序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活動。勞動爭議要及時正確解決。註:1。根據現行法律,勞動者維權的主要法律途徑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和勞動保障監察程序。2.目前,兩種方法都有各自的缺點:1 .1.如果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爭議,勞動者需要出庭作證,辦理復雜的仲裁程序,勞動者的權益往往因其應訴能力較弱而得不到保障。2.按照勞動監察程序舉報投訴,可以避免出庭負擔,成本較低。然而,由於勞動監察在處理此類案件時缺乏司法系統的有力支持,勞動保障監察的處理和執行難度很大。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