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與變更本條是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五條的修訂。
本條的目的是如何處罰安裝、使用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電器產品和燃氣器具等違法行為。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條規定:電氣產品和燃氣器具的安裝、使用,線路、管道的設計、敷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相應的,第四十五條規定,安裝電氣產品、燃氣器具或者鋪設線路、管道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止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這次修訂,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20條第27條第2款進行了兩處修改。壹是在實踐中,壹些電器產品和燃氣具線路、管道的設計和敷設雖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但由於疏於維護和檢測,線路、管道老化,不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從而形成火災隱患,甚至引發火災。鑒於這種情況,增加了電氣產品、燃氣具線路和管道的“維護和檢查”作為本規範的對象。二是根據近年來有關部門頒布的電氣產品和燃氣器具的安裝、使用以及線路、管道的設計、敷設、維修、檢測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將“消防安全技術規定”修改為“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作為相應的法律責任條款,本條也做了相應的修改。此外,在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方面,為加強執法力度,本條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的處罰基礎上,還增加了“可以處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包括電氣產品和燃氣器具的安裝、使用以及電氣產品和燃氣器具的電路、管道的設計、敷設、維修、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行為。本文所說的“電器產品”,是指開關、變阻器、鎮流器等接通和斷開電路或控制、調節、保護電路和設備的電器或裝置,以及日常生活中以電為能源的器具,如電視機、電冰箱、電飯煲等。本條所稱燃氣器具,是指生產生活中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改氣、重油改氣)等燃料的器具及其附件。根據該條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上述違法行為時,應當先責令違法單位和個人限期改正,即重新安裝或者改裝已安裝的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電氣產品,重新鋪設或者改裝燃氣器具管道,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電氣產品和燃氣器具線路、管道進行維護和檢測,消除火災隱患。違法單位或者個人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停止使用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電器產品或者燃氣器具,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