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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的年齡界定

1.晚婚是指根據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男女雙方初婚的最低結婚年齡推遲三年,即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我國婚姻法規定,女性滿20周歲,男性滿22周歲才能結婚。

2.晚育是指晚婚後24周歲以上或已懷孕生育第壹個子女的已婚婦女(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略有不同)。晚育有利於年輕女性的德、智、體發展,有利於控制生育數量和人口增長。晚育會推遲生育年齡,拉長代際差距,減緩人口增長。

3、懷孕時23歲不算晚育,24歲以後生的第壹個孩子或者晚婚才算晚育。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應當鼓勵晚婚晚育。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明確規定,晚婚晚育的,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婚假、產假、延長獎勵婚假和獎勵產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獎勵婚假和獎勵產假是指公民因晚婚晚育而享受的特殊獎勵假。休假期間,工資和獎金壹般照常發放。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計劃生育法規和辦法對晚婚晚育者的獎勵和優待都有具體規定。國家規定的基本婚假壹般為三天,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或條例也規定了晚婚獎勵假,時間或長或短。

3.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8天的法定產假。在此基礎上,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晚育婦女規定了晚育產假,即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適當延長產假,各省之間的時間差相當大。

4.“第三十六條晚婚的職工,給予十天婚假;實行晚育的,產假增加十五天。城鎮中其他晚婚晚育的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5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晚育;百度百科: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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