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平日嚴禁飲酒。
二、嚴禁在執行重大安全任務、執法執勤、執勤等工作期間飲酒。
3.嚴禁參加會議培訓、檢查督導、調查研究、走訪慰問等公務活動期間飲酒。
四、嚴禁在辦公區、宿舍和內部食堂飲酒。
五、嚴禁組織或參與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飲酒。
六、嚴禁攜帶武器、警械和秘密載體、文件飲酒。
七、嚴禁穿警服參加聚會飲酒。
八、嚴禁酒後鬧事。
違反上述規定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分別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崗位調整、免職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嚴格按照規章制度進行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酒駕案件,單位不得協調辦案單位辦理取保候審。非工作日違規飲酒造成事故或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嚴肅追究組織者、現場最高職務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壹條* *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六個月,並處壹定數額的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壹定數額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約束直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壹定數額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操作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其約束至酒後清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操作機動車。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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