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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的廣告也具有法律效力。不要扔掉它們。

房產廣告往往掛在城市的顯眼位置,成為城市壹道風景,看到廣告就動心買房的業主不在少數。那麽,這些開發商掛在外面,面向大眾的廣告是否也具有法律效力呢?廣告中吸引人的廣告語是否能等同於開發商的承諾?妳應該知道這些問題的答案,以免損害妳的權益。

開發商是否應該兌現銷售廣告的內容?

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只是開發商為了吸引購房者而做的壹種宣傳。如果廣告內容沒有寫入合同,即使日後公示不履行,開發商壹般也不會負責。

海報通常是開發商做的廣告,有些海報可以定義為合法的要約邀請,可以產生法律效力。

銷售海報往往反映樓盤外觀、小區整體布局、價格、地段、房型、規劃配套、優惠條件、投資人等信息。根據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要從法律上保證海報本身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將海報的具體內容明確寫入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將海報的內容作為買賣合同的附件,以此來約束開發商的虛假宣傳和後期違約行為。即使對海報意見不壹致,買房也壹定要保留海報。如果以後出現房屋結構、面積、質量、小區環境等糾紛,可能會成為打贏官司的關鍵證據。如果開發商把這些材料寫得非常清楚具體,內容確定了,比如“精裝修送多少錢”“綠化面積要達到多少平米”,這些內容對房價和購房者是否買房都有很大影響,即使這些內容沒有寫進合同,開發商也會兌現。所以壹些重要的廣告壹定要保留,以後如果有爭議,可以作為證據。

參考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商承擔虛假廣告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是什麽?

(1)房產中介發布虛假廣告。購房者應該能夠證明廣告的內容是虛假的或者部分虛假的,是房地產開發商主觀故意的。這是房地產開發商承擔責任的前提。

(2)購房者被欺騙和誤導。購房者因為依賴(虛假)廣告,對廣告承諾的內容抱有期待,而被欺騙和誤導。如果買受人在購房前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廣告內容是虛假的,或者買受人的購買行為與虛假廣告無關,就不能認定為被欺騙和誤導。

(3)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其實是受損的,包括財產、金錢、精神。

(4)損害與虛假廣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換句話說,欺騙和誤導購買者,損害購買者權益的是虛假廣告,即虛假廣告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參考法律:《廣告法》第37條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0-20。請以目前實際購房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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