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委派會計主管人員;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的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國有及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有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
依法申請設立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3名以上;
2.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崗位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簿記業務規範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代理記賬需要以下幾點:
1,設置會計機構,如獨立的財務部門;
2.如果不單獨設立會計機構,也可以按專人負責公司其他部門的會計工作;
3、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
記賬必須取得以下兩個證書:
1.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相當於私人身份證。
2.“代理記賬許可證”是經過財政局嚴格審核後才能取得的。個人代理記賬不違法,但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三十六條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的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國有及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有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八條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的專業能力。
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
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