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法律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以保證選民或代表能夠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行使選舉的民主權利。
2.直接選舉的投票組織,本著方便選民的原則,可以設立投票站或者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並使用流動票箱為老弱病殘選民投票。
3、選民在選舉期間外出,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個選民不得接受超過3名代表。
4.直接選舉須經選區全體選民過半數參加方為有效,選舉以投票結果為準。候選人只有獲得選民半數以上的選票才能當選。
5.在間接選舉中,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當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候選人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人數少於應選代表名額時,不足的代表名額應當在未當選的候選人中另行選舉。
6.選舉結果由選舉委員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依法確定並公布。
擴展數據:
建立選舉領導機構:
1.根據法律,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2.從各地以往的實踐來看,選舉委員會壹般由黨委或人大的領導同誌,以及組織、宣傳、統戰、民政、財政、人事、公安、法院、檢察院、工會、共青團、婦聯等黨政軍群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
3.選舉委員會的候選人應當是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者主席團商同級黨委、人民團體,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名決定;鄉鎮選舉?委員會的人選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批準,並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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