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結清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補足書面勞動合同,並自勞動者用工滿壹個月的次日起至補足合同前壹日止,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擴展數據
勞動合同的功能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情形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這是因為分娩過程非常復雜,千變萬化。
不同行業、不同單位的合同制工人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同的。國家法律法規只能規定性的問題,無法規定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這就需要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業務深度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充分發揮勞動者的專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對合同雙方既是保障又是約束,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利、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穩定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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