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貪汙賄賂犯罪。* * *有12收費。
(二)國家工作人員瀆職案件。修改後的刑法將瀆職罪的主體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 *共有34個罪名。涉稅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徇私舞弊不征收、少繳稅款案件由檢察院偵查。
(三)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刑事案件。此類案件包括:①非法拘禁案件;非法搜查案件2起;③刑訊逼供案件;4 .暴力取證案件;⑤虐待被監管人的案件;6.報復和陷害;7.破壞選舉案。
(四)其他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刑事案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①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二)是上述三類刑事案件以外的重大刑事案件;(三)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4)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
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壹)對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和政令統壹實施的叛國、分裂國家和嚴重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二)審查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決定批準逮捕或者起訴;監督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和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三)起訴刑事案件,支持公訴;監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的合法性;
(四)監督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構活動的合法性;
(五)監督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合法性;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適用本章規定。
第壹百六十五條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本法第八十壹條、第八十二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第壹百六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
第壹百六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壹至三天。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解除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壹百六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