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法律行為,必然產生權利義務關系和相應的法律後果。因此,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預見其行為的性質和後果。(2)意義就是真理。意味著行為人的外在意思與內心真實意願相壹致。包括意誌自由和阻礙其表達的因素。(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為作為民事法律事實中的壹種行為,具有以下三個特征,不同於其他民事法律事實。(1)民事法律行為是法律行為,因為必須合法所以必須合法。只有這樣,才能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也才能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民事法律後果。在這裏,理解民事法律行為的正當性,應當著眼於內容和形式都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正當性的範圍是寬泛的,即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也應當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的要求。這是民法調整社會經濟生活的目的,也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2)民事法律行為基於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為1。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追求民事法律後果(民事法律關系的成立、變更或消滅),以壹定的方式對外表達自己內心意思的活動。意思表示和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人們有目的、有意識的行為。因此,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民事法律行為都必須有意思表示。缺乏民法認可的意思表示的行為,不屬於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但不等於民事法律行為,因為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有不同的意思表示,可以由壹個意思表示組成,也可以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組成。(3)民事法律行為能夠實現行為人預期的民事法律後果——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1)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和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法律行為。(2)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和雙方民事法律行為。(3)有償民事法律行為和無償民事法律行為。(4)承諾民事法律行為和實際民事法律行為。(五)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和不必要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四條* *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思壹致設立,也可以單方設立。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按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