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龐德的法社會學思想關註法律的實際效果,強調對司法過程的研究,具有壹定的合理性。他對實用主義的繼承和發展以及對法律的作用和任務的論述,在形而上學層面上對法律的研究取得了突破。法律社會學突破了傳統自然法學理論與實證之間的鴻溝。基於當時的社會需求,法律的重心由強調個人利益轉向關註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旨在尋求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的妥協,從而提高法律調整的合理性、準確性和有效性。
其次,與以往的法律思想相比,法社會學具有更全面的視角和更合理的體系,並通過對哲學法學派、歷史法學派和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的批判,實現了對古典自然法學思想的發展和補救。龐德批判了法學派的機械哲學、歷史法學派的被動性和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僵化性。在批判的基礎上,他吸收了各種法學流派的合理成分並加以整合,進而提出了自己的觀點。他重視經驗、實證和倫理相結合的方法無疑為新自然法的興起註入了壹致的助推器。龐德的法社會學在現代法學和現代法理學之間搭建了壹座過度的橋梁,是工業化時代法學理論的裏程碑,促進了立法和司法理念的調整,在壹定程度上滿足了生產力發展對制度保障的需要。
第三,龐德的法社會學思想具有自由主義、改良主義、社會福利主義和實用主義的特點,符合當時“法律社會化”的趨勢,對20世紀30年代以後美國法律的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第壹,在龐德“社會利益”和“社會控制”理論的指導下,實現了美國法律的社會化,法律對社會、經濟和政治生活的有限調節成為立法界和司法界的知識。第二,龐德對自然法的突破性闡釋使自然法復活,形成了以富勒、費尼斯、羅爾斯、德沃金為代表的新自然法學派,主張“自然法應該走下上帝的殿堂,完成與人類理性、正義、權利的結合”,在現代仍有積極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