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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合同裏的定金有什麽區別?

法律分析:1,兩者性質不同。押金是壹個法律概念,押金只是壹個習慣用語,不是法律概念。定金合同(含定金條款)是主合同的附屬合同,未按約定支付定金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約;但是,當事人關於定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分。如果不按約定交付定金,則構成主合同違約。2.它們的功能是不同的。定金僅具有預付款的性質,不具有擔保合同簽訂和合同履行的功能。定金可以通過“定金罰則”保證債務的成立和履行3。法律後果不壹樣。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定金交付後,付款人拒絕訂立合同或者合同生效後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拒絕訂立合同或者合同生效後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只能作為價款或者在債務履行完畢後收回。至於押金,法律上並不明確。定金的效力取決於雙方的約定。雙方有約定的,沒有約定的,在審判實踐中壹般視為預付款。即使被認定為履約擔保,這種擔保也是單方面的,它只約束付款人,即付款人對收款人的擔保。如果收件人違約,只能返還原押金,不能雙倍返還;因付款人違約導致合同不成立的,付款人可以追回定金,收款人應當全額退還定金。合同成立後,定金直接沖抵合同價款。4.兩者的量是不壹樣的。根據《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但對定金數額沒有法律限制,完全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定金的約定應當明確具體。比如,當事人約定,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否則不能認為該存款具有存款性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支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

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壹方違反合同的,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壹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要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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