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各級國家檔案館內的永久檔案實行壹、二、三級管理,分級的具體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家檔案館制定。經國家檔案局同意,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國務院各部門可以制定本系統專業檔案的具體管理制度和辦法。國家檔案局依照檔案法第六條第壹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研究制定檔案工作的規章制度和具體政策;(二)組織協調國家檔案事業的發展,制定檔案事業發展的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三)監督檢查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執行情況,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四)監督和指導中央和國家機關、國務院直屬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在登記範圍內的全國性社會團體、中央級國家檔案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檔案工作;(五)組織和指導檔案理論和科學技術研究、檔案宣傳和檔案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六)組織開展檔案工作的國際交流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
第三條各級國家檔案館收集的永久檔案實行壹級、二級、三級管理,具體分級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家檔案館制定。
第四條經國家檔案局同意,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國務院各部門可以制定本系統專業檔案的具體管理制度和辦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將檔案事業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檔案機構,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統籌安排檔案事業發展所需經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檔案工作的領導,保證檔案工作依法進行。第六條有下列事跡之壹的,由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獎勵;(壹)在檔案的收集、整理和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二)在檔案保護和現代化管理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三)在檔案研究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四)向國家捐贈重要或者珍貴檔案的;(五)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行為作鬥爭表現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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