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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費用賠償需要提供什麽證明?

營養費的確定條件必須是醫療機構提供的“強化營養”證明。受輕傷以上的,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自受傷之日起至傷情基本恢復之日止。營養費需要醫生證明,損害賠償營養費由法醫或治療醫院出具證明。如果受害人傷情嚴重,確實需要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費用可以酌情補償。是否需要賠償被害人營養費用,要看被害人受傷或者殘疾的具體情況。被害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要求賠償營養費用:被害人年幼、年老或者因傷情嚴重或者損傷部位特殊大聲進食的;因手術或重大疾病住院治療後正在康復期的;非手術或非危重病恢復期,但治療醫院建議補充特殊營養。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和對被害人殘疾、恢復情況的核實情況,確認被害人確實需要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或者恢復身體功能的,再決定酌情補償營養費用。

營養費用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後,為輔助治療或盡快恢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付的費用。理論基礎合理營養是促進康復的物質基礎。災民的營養狀況直接關系到手術的成敗和疾病的治療,尤其是危重病人,往往不能依靠普通飲食來解決營養問題。適當的營養支持可以顯著改善災民的營養狀況,有效配合臨床,縮短住院時間,促進盡快康復。因此,營養費的支出對受害者的治療和康復有不同程度的需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民法

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其他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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