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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是如何劃分刑事責任年齡的?

我國刑法中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是如何劃分的如下: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是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刑法規定的八種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為相對刑事責任年齡;

3.14歲以下的人,無論實施什麽樣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會承擔刑事責任,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

刑事責任能力:

1,完全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能力或簡稱責任能力。其概念和內容壹般不在各國刑事立法中規定,而是由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結合刑法中關於責任能力和限制責任能力的規定予以明確和確認。從外延上看,凡是不屬於刑法規定的,承擔有限責任的,都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2、無刑事責任。

簡稱完全是不負責任或者不負責任。是指行為人在刑法意義上沒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根據現代刑事立法的規定,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壹般指兩類人,壹類是未達到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二是因為精神疾病,不具備刑法規定的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

3、無刑事責任。

也可以稱為相對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限於刑法明確規定的某些嚴重犯罪的情形。從確立這種責任能力水平的立法例來看,這些相對無責任能力的人,都是已經過了完全無責任年齡,但尚未成年的未成年人。

4、刑事責任能力

又稱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和部分刑事責任能力。是介於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和完全缺乏刑事責任能力之間的中間狀態,是指行為人在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時,由於年齡、精神狀態、生理機能缺陷等原因,導致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減弱或者降低到壹定程度的情形。

綜上所述,刑事責任年齡分為三種,包括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相對刑事責任能力和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需要註意的是,使用證人證言進行年齡鑒定時,壹般來說,接生婆、與被告同月出生的鄰居父母、被告父母親屬的證言相對可靠。與其他證據不矛盾或者被其他證據證實的,可以采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已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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