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顧客在就餐時不慎摔倒,如果是餐廳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的,餐廳需要賠償;如果餐廳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顧客因自身或第三人原因摔倒,餐廳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消費者接受服務時,經營者有在合理範圍內保障安全的義務。因未盡此義務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餐廳沒有在濕滑的樓梯處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提醒妳腳下濕滑,導致妳摔倒,妳顯然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餐館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妳可以向餐廳主張,因摔倒而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是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建議您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申請委托鑒定機構對您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結果計算具體賠償金額。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