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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州晚婚假規定

根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江蘇省條例》)(詳見蘇州人口網-政策法規)第二十壹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壹款規定,符合晚婚條件的,即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次結婚的, 可延長婚假10天(參照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婚喪假的要求夫妻晚婚的,雙方均享受; 壹方晚婚,另壹方享受。

根據《省條例》第二十壹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二款,女方符合晚育條件的,即女方年滿二十四周歲第壹次生育的,或者婚後年滿二十三周歲第壹次生育的,女方產假延長三十天,男方護理假十天。

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市計生服務熱線:12356或市便民服務熱線:12345。

蘇州各區、縣級市人口計生咨詢電話為:姑蘇區:68727915,吳中區:65850925,相城區:85182801,高新區:68750862或68780870,工業園區:66865438。昆山:57735810,太倉:53719247,張家港:58122073,常熟:52881387。

關於產假的問題,也可以咨詢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電話12333。

蘇州計生委工作人員明確表示,蘇州的晚婚晚育假是《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由人口計生部門負責解釋。目前蘇州的產假沒有變化,還是30天。也就是說,產假延長到98天,如果孩子晚生,產假延長30天,就是128天。

但產假延長的具體日期還要等到《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正式實施後。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自1988頒布實施以來,為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鑒於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為更好地保護女職工健康,2008年2月,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將《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提交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在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和地方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反復研究、論證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1)關於法規的名稱

根據《勞動法》第七章關於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規定,將條例名稱修改為《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

(二)關於禁忌勞動的範圍

(3)關於產假天數和產假福利

首先,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規定,產假將從90天增加到65,438+04周(第7條第1款)。

二是參照原勞動部相關規定,對流產假進行了細化,規定:女職工懷孕4個月內流產的,享受不少於2周的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應獲得不少於6周的產假(第7條第2款)。

三是為了與社會保險法相銜接,參照《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所在單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第八條)。

(4)關於法律責任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比較原則,實踐中難以操作。為保證條例的實施,征求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或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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