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靠背條款的法律效力壹般被認定為有效。合同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原則,將背靠背條款視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對各自合法民事權益的處置。不違反法律對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的,該協議有效。背對背條款壹般指有償合同中的條款,約定有支付義務的壹方以在其他合同中從第三方取得的款項作為其支付本合同款項的前提條件。
背對背條款是總承包商轉移支付壓力的常用方式。總承包商在合同中設置背對背條款限制分包付款時,通常是在收到發包人工程款的前提下才在合同中設置。這種背對背條款的設置存在壹定的支付風險,即在發包人單純支付的前提下,不足以區分總承包項下各分包單位應支付的具體款項。司法實踐中,由於背對背條款引發的糾紛,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案件逐漸增多。
這種“背對背”條款存在壹定的支付風險,即單純以發包人支付為前提,不足以區分總承包項下分包商的具體應付款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 * *因不可抗力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