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偵破案件,監控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隨時監控犯罪嫌疑人,獲取其活動信息,從而在偵破案件中發揮積極作用。
當確認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嫌疑,或者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並投入看守所後,公安機關認為監控情形已經消失的,停止監控。
公安機關的監聽或監視是法律規定的,但不是每個人都能被監聽或監視。監視居住必須由已被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重大刑事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要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系或者知道案件的公民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除特殊情況外,可以聘請他們協助調查。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對其監視居住不得超過六個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