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向吸毒人員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能使人成癮的精神藥品。行為人提供毒品的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即利用職務上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生產、運輸、經營、使用上述毒品,如醫生、藥師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規向吸毒人員提供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如醫生利用對毒品倉庫熟悉的便利,半夜從倉庫中盜竊毒品,或者將自己非法持有的毒品,如祖傳毒品、捐贈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提供給吸毒人員,則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論處。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提供,可以發生在依法生產、運輸、經營、使用上述藥品的過程中,也可以提前扣繳,在上述工作結束後提供。行為人必須向吸毒者免費提供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有償提供,包括貨幣交易、以貨物或者毒品換取其他服務、清償債務等,不屬於本罪的非法提供,實際上是販賣毒品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 * *違反國家規定,依法生產、運輸、經營、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能夠使人成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為牟利吸食、註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能夠使人成癮的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三百五十五條之壹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外重大體育比賽,或者明知是上述比賽而向運動員提供興奮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組織或者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外重大體育比賽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