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證據不足的案件,公安機關將進行補充偵查;
2、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壹個月;
3.經過兩次補充偵查仍證據不足的,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4.此時應當解除取保候審,退還所提供的保證金。
關於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
1.取保候審適用條件:涉嫌犯罪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措施;
2.取保候審程序: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檢察機關批準或者檢察機關決定執行;
3.取保候審的監督管理: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機關的監督;
4.取保候審期限:壹般不超過12個月,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
5.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案件審結或者證據確鑿,不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的,應當解除。
綜上,對於證據不足的案件,公安機關會進行兩次不超過壹個月的補充偵查。如果仍然證據不足,檢察機關將作出不起訴和取保候審的決定,同時退還提供的保證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75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規定的,應當在取保候審結束後,憑取保候審通知書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