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六十六條。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可以並處罰款: (壹)拒絕或者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二)應征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征集的;(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服兵役或者應征入伍的。有前款第二款所列行為且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深造。國防生違反培養協議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視情節按退學處理;畢業後拒絕服現役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戰時有本條第壹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三項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六十七條* * *現役軍人拒絕履行職責或者以逃避兵役為目的逃離部隊的,依照中央軍委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前款行為被開除軍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現役軍人,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深造。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六十八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完成成本法規定的兵役任務,阻礙公民履行兵役義務,拒絕接收安置退出現役的軍人,或者有其他妨礙兵役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對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