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藥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藥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書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藥品批準證書,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壹百四十壹條* *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給予或者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醫療機構負責人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藥品采購人員、醫生、藥師及其他有關人員使用其藥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藥品批準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在藥品研究、生產、銷售中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終身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從事藥品生產、銷售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