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經紀人應當向委托人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經紀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催告,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履行了委托義務,不隱瞞相關事實,則促成雙方訂立合同。從這個角度來說,應該按照中介合同的規定來處理,但不應該認定為違法行為。服務合同是基於壹方當事人可以向另壹方當事人提供特定的、具體的服務,並以公示的方式為另壹方當事人所知曉,另壹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勞動工資的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並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工資水平。國家對工資總額實行宏觀調控。在不同經濟水平的地區,不同的用人單位有不同的工資水平和分配形式,個人工資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參照當地崗位的工資水平協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居間人的服務合理確定。居間人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的,居間人的報酬由合同雙方平等承擔。居間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承擔。
第九百六十四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客戶可能被要求按照約定支付從事中介活動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六十五條委托人接受居間人的服務後,利用居間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居間服務,繞過居間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居間人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