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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時間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第壹,民法典關於法定期間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什麽是法定期間?

法定期間是指法律明確規定的訴訟期間。法定期間通常始於某壹法律事實的出現,止於法律規定的時間。因此,法定期間原則上是不變的,法院不得因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而變更,但法律明確允許的除外。

三、如何計算周期

期間的起止直接關系到人民法院和訴訟參與人進行或完成訴訟活動的效力。該期限應按如下方式計算:

1,周期按小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間和日期不計入期間。

2.期間屆滿的最後壹日為節假日,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期間屆滿日。

3.該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郵寄的,不算期滿。

四、延期期間?

期間遲延是指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在開庭期間或者指定期間內進行壹定的訴訟活動而沒有進行或者完成。延誤的原因不壹樣,後果也不壹樣。如果存在主觀原因,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直接後果是當事人喪失進行某種訴訟活動的權利,或者承擔因拖延而產生的其他法律後果。因客觀原因耽誤期限的,可以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延長期限,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決定延長期限或者重新指定日期。

延長期限是指彌補被推遲的期限,如果推遲幾天就延長幾天。如果延期的法律後果能夠在工期延誤後發生,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延誤期限的。

2.應當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申請延長期限。法定期間是指民法典規定的期間及其計算,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然,當事人不得任意約定法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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