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遺囑中有錯別字,但不妨礙立遺囑人表達分配自己財產的意思,不影響遺囑的效力,遺囑有效。但如果對遺囑的理解有分歧,就要具體分析。
而且,千萬不要修改,哪怕是遺囑人自己修改,會影響其效力。
另外,如果可能的話,立遺囑人可以找三個以上不相關的人(鄰居等。)以錄音的方式立口頭遺囑,或者委托壹人以錄音的方式做公證,以獲得最強的效力。
遺囑有效性的基本要素: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
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不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4.遺囑處分的財產為立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5、遺囑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遺囑有效性的形式要求:
1,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遺囑人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的,可以要求公證處派公證員到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公證。值得註意的是,如果遺囑人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到原公證處辦理。
2、自書會
自擬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並簽名,註明制作的年、月、日。
3.代表書籍的遺囑
《繼承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委托代理人寫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記錄遺囑
《繼承法》第17條第4款明確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見證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錄音的。記錄在案的遺囑制作後,應當當場蓋章,由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5.口頭遺囑
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5款規定:“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