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民法典中有哪些關於“誠實信用”的條款和規定呢?來壹起學習吧
1.第七條誠實信用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2.第壹百四十二條對意思表示的解釋涉及對方對意思表示的解釋的,應當根據所使用的文字、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對無相對人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局限於所使用的文字,而應結合有關規定、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來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3.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4.第五百條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有過錯的壹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打著訂立合同的幌子惡意協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5.第五百零壹條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不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當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商業秘密或者信息,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第五百零九條第二款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7.第五百五十八條債權債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和舊物回收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