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快遞暫行條例》
第四十條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從事快遞活動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予以處罰。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654.38+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 (壹)開設快遞末端網點未向當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二)停止經營快遞業務,未提前10日向社會公告,未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並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未依法妥善處理無法投遞的快件的;(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停快遞服務,未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布暫停服務的原因和時限,或者未依法妥善處理未投遞快件的。
第四十二條冒領、開拆、隱匿、毀棄、倒賣或者非法驗視他人快件,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前款規定行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