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範圍主要包括“打擊、預防、教育、管理、建設、改造”六個方面。
(壹)打擊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首要環節,是實施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的前提。必須長期堅持依法嚴厲打擊嚴重犯罪活動的方針,用打擊的手段震懾犯罪分子。
(2)預防是減少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秩序的積極措施。各單位要在黨和政府的統壹領導下,發動群眾建立各種形式的群防群治組織,落實治安責任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不斷提高自衛防身能力。
(3)教育,尤其是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是維護社會秩序的戰略性措施。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青少年的特點,開展各種喜聞樂見、寓教於樂的思想教育活動,培養青少年高尚的情操,提高辨別是非的能力,增強免疫力。
(4)管理是堵塞犯罪漏洞,減少治安問題,建立良好秩序的重要手段。要加強對重點部門重點人員、重點部位的管理,落實責任,明確措施。
(5)加強基層組織和制度建設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關鍵。按照中央的要求,各單位要建立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重點抓好基層組織建設。推行多種形式的綜治目標責任制和領導幹部責任制,加快制定和完善綜治法規,使綜治各項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6)改造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人重新犯罪的專門預防工作。積極做好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采取多種渠道解決他們的出路問題,幫助他們改造,幫教,減少再次違法犯罪。
擴展數據: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在黨委和政府的統壹領導下,組織和依靠各部門、各單位和人民群眾的力量,在充分發揮政法部門特別是公安機關骨幹作用的同時,綜合運用政治、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
文化、教育等手段,通過加強打擊、預防、教育、管理、建設、改造等環節的工作,實現從根本上防控違法犯罪、化解不穩定因素、維護社會秩序持續穩定的系統工程。
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中央綜治辦)是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與中央政法委合署辦公。它的主要職責和任務是: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政府的指示,對社會治安進行綜合治理
委員會的部署,研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政策和擬采取的重大措施,並提出建議;掌握各地區、各部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進展情況,及時向委員會報告;開展調查研究,推動各地區、各地區。
各部門落實綜合管理的各項措施;總結交流典型經驗,鼓勵先進,促進落後;辦理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百度百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百度百科-綜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