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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的罪名有哪些?

黑惡勢力犯罪涉及的主要罪名有: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聚眾鬥毆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敲詐勒索罪。1.尋釁滋事罪是指任意挑釁、毆打、騷擾他人,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惡劣,或者在公共場所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犯尋釁滋事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強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暴力、威脅手段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自然人犯強迫交易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3.聚眾鬥毆罪是指為報復他人、爭霸或其他不正當目的,聚眾鬥毆,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犯本罪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聚眾鬥毆,人數眾多,武裝聚眾鬥毆,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4.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對犯本罪的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5.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以將來的侵害相威脅,當場或者將來占有大量財物,或者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迫使被害人將來交付大量財物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二十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或者領導恐怖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犯前款罪,又犯殺人、爆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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