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自願原則體現在三個方面:壹是受理糾紛必須以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當事人不願意接受調解的,或者不願意接受組織或者個人調解的,或者壹方不願意接受調解的,不能強制調解。第二,當事人自願接受調解。壹方面,要求人民調解委員會耐心細致地對當事人進行說服、開導和引導,不允許歧視、脅迫、偏袒和壓制。另壹方面,當事人可以隨時拒絕調解。第三,調解達成的協議必須是當事人自願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將調解意見強加給當事人。
平等自願原則並不禁止人民調解組織主動調解糾紛,也不排斥調解員對糾紛當事人的錯誤言行給予必要的批評教育,更不意味著當事人可以違反法律、政策和社會公德,隨意訂立調解協議。
合法合理原則
壹是人民調解組織受理和調解的矛盾糾紛範圍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構處理,或者法律法規禁止使用民間調解的,如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法院審結的民事案件,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調解。但是,因治安案件和刑事犯罪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賠償;雖然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已經受理,但人民調解委員會認為更適合人民調解的,可以受理、移送或者建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是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如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沒有規定,他們會依據社會倫理進行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調查了解、查清矛盾糾紛事實後,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分清是非,說服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調解協議的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凡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相違背的調解協議無效。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要求重新調解,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也可以予以糾正。
不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原則
人民調解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不得因調解不成或者調解無效而妨礙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民事糾紛發生後,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訴訟權利不因未進行調解而受到限制。在調解民事糾紛過程中,當事人可以中斷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調解達成爭議的,當事人仍有權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爭議及其協議進行裁決。
中國人民調解的基本原則;
1,平等自願的原則
2.合法合理原則
3、不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 * *和中國人民民意測驗方案》第三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妨礙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