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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不受理達到退休年齡的案件嗎?

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勞動仲裁機構不能壹概而論是否受理。從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來看,應當根據勞動者在發生爭議時是否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以及申請仲裁的時效來作出判斷。達到退休年齡的案件不屬於勞動仲裁的受案範圍。勞動合同在退休年齡終止時,不屬於雙方的勞動關系,不屬於勞動仲裁的範圍。

法律分析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勞動合同終止。實踐中不僅存在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滿15年,無法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況,也存在根本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情況。在這兩種情況下,需要明確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終止。因為法定退休年齡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當終止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否則可能會造成部分企業的高管到了退休年齡還不辦理退休手續,給用人單位的用工管理帶來壹定的困難,也不利於年輕人盡快挑起大梁,甚至會影響部分新進勞動者的就業。考慮到實際操作中存在的問題,為保障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提高青年勞動者積極性,促進人力資源市場活躍,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無論勞動者能否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但是,這並不妨礙壹些用人單位繼續使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實踐中壹般采取退休和再就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壹)勞動合同期滿的;(二)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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