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口譯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審理並作出判決的活動。簡言之,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適用司法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二、法律特征
(壹)行政訴訟的內容具有特殊性。
1.行政訴訟解決行政糾紛。行政糾紛就是所謂的“官民”糾紛。“官民”關系是壹個國家最重要的社會關系,公正、和平、及時、順利地解決“官民”之爭對國家的穩定和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
2.行政訴訟作為解決官民糾紛的最終和最有效的途徑,在構建和諧社會和法治政府中發揮著關鍵作用;
(二)行政訴訟當事人具有恒定性。
1.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違法的,可以不提起行政訴訟,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實施行政處罰;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只能通過提起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在行政訴訟中,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
(3)行政訴訟的主導者是人民法院。
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處於主導地位;在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中,原告和被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人民法院是在原告和被告之上的領導者,決定著整個行政訴訟程序的開始、進行和結束;
第三,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區別
1.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根本區別在於,民事訴訟解決的是民事權利糾紛,行政訴訟解決的是行政糾紛。行政訴訟通過審查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來解決行政爭議;
2、審查的根本目的是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這就決定了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在審理和判決的形式上是不同的;
3、如行政訴訟案件除行政賠償、補償和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外,壹般不適用調解;證明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行政訴訟判決的主要形式是撤銷、確認違法和限期履行職責,變更判決的適用範圍有限;
4.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對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者,即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5.雙方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訴訟地位是恒定的,不允許行政主體作為原告起訴行政相對人。在民事訴訟中,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原、被告不恒定,允許被告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