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犯罪因果關系的分析:
1.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因果關系作為客觀現象與被引起的關系,是客觀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觀為轉移手段。
2.因果關系的特異性方法。事情壹般都是相關的。為了理解個別現象,我們必須把它們從壹般關系中抽出來,孤立地加以考察,壹個是原因,壹個是結果方法。刑法因果關系的特殊性在於,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系方式。
3.因果關系的時間序列方法。原因必須先來,結果只能後來,兩者的時序不能顛倒。在刑事案件中,原因方法只能從危害結果發生之前的危害行為中尋找。
第二,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問題
1.刑法中的因果關系首先是壹種聯系。根據馬列主義的哲學,事物之間的聯系是普遍的,事物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與其他事物相互聯系的。
2.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人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系。因為只有人的行為才能給予法律評價,自然力或動物力即使造成了嚴重的危害結果,也不能受到刑法的懲罰。
3.壹個人的行為只有存在主觀罪過才能成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沒有主觀罪過,壹個人就不能對其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自然也就不能存在刑法上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雖然在研究和司法實踐中認定因果關系要考慮各種事實條件,但只要壹個人的行為在刑法上被認定為原因,就必然存在主觀罪過。
第三,沒有因果關系,不承擔刑事責任。這是正確的嗎?
1.因果關系不壹定意味著刑事責任。
2.因果關系和刑事責任不壹定相等。比如防身,緊急避險。
3.因果論的行為與結果的相關性是對事物發展的因果關系的判斷。
4.是否承擔法律責任是對行為合法性的判斷。如果行為合法,則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十三條
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人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應當依法懲處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