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過錯責任的八種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3.提供個人服務的壹方因服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服務的壹方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4.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不真實連帶責任,無過錯責任的銷售者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由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壹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6.因環境汙染造成損害的,汙染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7.在高風險責任中,高風險物品的經營者、占有者對從事高風險作業的人承擔無過錯責任;飼養的動物對人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8.飼養的動物對人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應當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無過失責任原則的特點是:
1,法定適用範圍,無過錯責任原則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適用,其適用範圍不能隨意擴大或縮小;
2.法定豁免。無過錯責任的特殊侵權行為的免責條件是法律規定的,但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定免責事由並不完全相同。
綜上所述,民法典法關於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是,行為人依照法律規定推定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雙方都有過錯的情況下,雙方都違約的,應當各自承擔民事責任;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說明違約方沒有過錯,應當免除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造成他人損害的,以自己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
第1190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暫時無意識或者行為失控,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應當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進行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