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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民事糾紛調解書怎麽寫?

法律分析:1,標題和編號。標題由法院名稱和文件名稱組成。編號由年份、醫院名稱縮寫、文件縮寫和文件序號組成。

2.訴訟參與人(原告、被告)身份等基本信息的寫法與第壹審普通程序民事判決書相同,可以參考。

3.訴訟原因。第壹審民事調解書應當直接寫明案由。如“案由:離婚”。

4.事實。調解書對事實的書寫應視具體案件而定:如先寫明標的物的名稱、數量、地點,再寫明糾紛的原因、過程、現狀,以及雙方所持的請求和理由。

在書寫方面,壹般采用將雙方爭議的事實與法院認定的事實壹起書寫。它不像判決書那樣把事實寫得很詳細,而是力求高度概括和簡潔,在簡潔中見功夫。

5.原因。調解理由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法律規定,對當事人的爭議問題作出公正合理的評價,以說明事實真相,分清是非,表明態度。

案件簡單,順利達成協議的,可以不寫理由,也可以調解理由簡單,用事實寫在壹段話裏。但如果案情重大復雜,當事人要求法院分清是非,以及經濟糾紛的案件,則應另立壹行,寫明調解理由。

6.協議的內容。這是指當事人在自願、合法的原則下達成的解決爭議的共識。具體內容有兩個:壹是案件實體問題的解決,二是訴訟費用的負擔。

7.指明文檔的有效性。訴訟費用負擔左下壹行寫著:“本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合議庭成員或者獨任審判員簽名;達成協議的時間,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由書記員簽字並加蓋“此復印件與支票原件相同”字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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