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個概念有不同的含義:
(1)法律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法律是指壹切規範性文件;狹義上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2)法律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和經濟特區法規等。
(3)規則是指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由具有制定規則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決定,並以法定方式公布。
(4)規範性文件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而言,壹般是指國家機關和其他組織制定的屬於法律範疇的立法文件(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和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文件的總和。
狹義壹般指法律範圍之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2.配方主題不同:
(1)法律壹般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如民法和刑法;
(2)法規是指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三)規章主要是指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4)規範性文件壹般指狹義的規範性文件,由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制定。,是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3.不同級別的有效性:
(1)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3)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4)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比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規章更有效。
(5)規章與規範性文件相互重疊,無法比較。
第二,不能直接寫成“鄭偉發[2006]228號發布的衛生標準管理辦法”,因為黨政機關公文標題的格式應該是XX(發布機關)左右XX(語言文字)。
參考資料:
合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區別與聯系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 * *與中國立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