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術語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可以追溯到200多年前。比如裝運港船上交貨(FOB)這個貿易術語,出現在18世紀末19世紀初。CIF在19世紀中期被廣泛使用。然而,長期以來,國際上對國際貿易術語沒有統壹的解釋。在各個國家和地區使用貿易術語時,出現了各種各樣的解釋和做法。這種差異不利於國際貿易的發展。為了解決現存的分歧,國際商會(ICC)和國際法協會等國際組織以及美國壹些著名的商業團體經過長期努力,制定了國際上廣泛接受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規則。因此,它成為壹種普遍的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國際貿易中反復實踐而形成的習慣性做法,由國際組織進行匯編和解釋。
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雙方都沒有約束力。所以買賣雙方有權在合同中做出與某壹慣例不壹致的條款。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都必須遵守合同的規定。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是基於當事人的“自覺自治”。例如,根據國際商會2000年通則的規定,在FOB條件下,賣方承擔的風險是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轉移給買方。但某大型國有貿易公司在FOB條件下從國外進口機器設備時,為了督促賣方在裝運港裝船時註意安全操作,避免貨物在裝船過程中受到損壞,在進口合同中特別規定“貨物越過船舷,進入船艙,下鉤,安全卸至艙底。根據“合同優先於實踐”的原則,在履行合同時,應以買賣合同的規定為準。但如果買賣雙方都約定采用某種慣例來約束交易,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那麽約定的慣例就是強制性的。
此外,國際貿易慣例在國際貿易實踐中起著重要的指導作用。這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如果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采用某些慣例,當雙方就某壹貿易問題發生爭議時,受理爭議案件的仲裁機構或法院往往會援引壹些常用的、有影響的慣例作為裁判依據。因此,在中國的對外貿易中,適當采用這些做法有利於發展對外貿易業務,避免或減少貿易爭端。